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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猛上诉李纲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猛,李纲,李思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猛,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金,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纲,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思敬,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上诉人李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猛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4元,减半收取3552元,由李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欣书 记 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