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与被执行人杨敬孝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杨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被执行人杨敬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与被执行人杨敬孝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敬孝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敬孝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6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