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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发文与陈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发文,陈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049号原告:宁发文。被告:陈定良。原告宁发文与被告陈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文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定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发文以被告陈定良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被告陈定良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2015年3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借款次月25日前还清。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后,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拖欠不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宁发文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被告陈定良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