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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邓永平与蒋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平,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邓永平.被执行人蒋庆东.申请执行人邓永平与被执行人蒋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蒋庆东位于西宁市海晏a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51、2054室进行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榕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