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邓永平与蒋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平,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邓永平.被执行人蒋庆东.申请执行人邓永平与被执行人蒋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蒋庆东位于西宁市海晏a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51、2054室进行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榕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