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显平与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平,汤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514号原告王显平。被告汤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平与被告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显平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