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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显平与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平,汤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514号原告王显平。被告汤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平与被告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显平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