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169号原告:龚某。被告:杨某。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龚某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李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