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建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建灵,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昌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灵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建灵及其辩护人杨昌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建灵与叶世栋、何英满、吴合锥、吴彬宇、周文姬、承四妹、李松涛(均已判刑)共谋并分工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叶建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叶建灵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杨昌灿提出被告人叶建灵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次犯罪系受他人唆使,主观恶性轻,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叶建灵及叶世栋、何英满、吴合锥、吴彬宇、周文姬、承四妹、李松涛(均已判刑)经共谋并分工后,由叶建灵选定叶某为作案目标,欲以假设赌局的方式骗取其钱财。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叶建灵伙同周文姬以陪同叶建灵相亲为由将叶某骗至李松涛事先开好的福建省沙县汉唐酒店816房间,何英满(扮演叶建灵相亲对象)在房间内假装赌博输给吴合锥后,吴合锥借口离开房间。后何英满带着叶某、叶建灵、周文姬三人至该酒店餐厅用餐,此时,周文姬电话联系承四妹到场一同吃饭。席间,何英满谈起赌博输给吴合锥之事,承四妹遂谎称认识会赌术的师傅,赌钱可以“包赢”,并联系吴彬宇前来,后承四妹离开。吃完饭,吴彬宇与何英满、叶某等人回到816房间,并与何英满等人配合表演赌术,还假意叫来吴合锥与何英满赌博,吴彬宇帮助何英满赢了钱,以此取得叶某信任。次日上午,被告人叶建灵及何英满、吴彬宇、周文姬与叶某在房间内商量再次用赌术赢吴合锥的钱,便通知吴合锥前来,吴合锥谎称自己有20万的美金,要求叶建灵等人凑齐人民币130万元才能开始赌博。后叶建灵及何英满、吴彬宇、周文姬等人均从叶世栋处拿来事先准备好的假币,谎称都凑到资金,催促叶某尽快凑钱,叶某则在叶建灵陪同下至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15万元,回房间后由何英满将现金与假币一同装进深色手提袋内。在赌博过程中,何英满等人先假装让叶某赢,后又一次性让吴合锥赢了150万元,吴合锥遂将装有现金及假币的手提袋取走并回到叶世栋房间。之后,何英满、吴彬宇、周云姬等人也先后以各种理由离开房间并至叶世栋房间内,由叶世栋将骗取的现金按比例分发给在场的吴彬宇、何英满、吴合锥、承四妹、李松涛等人,叶建灵则陪同叶某乘车回南平。事后回到南平,周文姬亦从叶世栋处分得现金。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叶建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建灵家属代其退赔给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叶建灵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叶建灵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建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建灵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现场辨认照片、同案人叶世栋、何英满、吴合锥、吴彬宇、周文姬、承四妹、李松涛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同案人叶世栋指认涉案物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沙县银都宾馆旅客登记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叶某银行账户明细、监控截图、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被告人叶建灵人员基本信息表和被告人叶建灵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建灵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建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叶建灵家属代其退赔给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杨昌灿提出被告人叶建灵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建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叶建灵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 洁人民陪审员 杨荣花人民陪审员 余长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延碧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