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志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志。无党派,无前科。2016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邱宪东,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志及其辩护人邱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雇佣拖拉机耕地时,被马某志之父马某军阻挡,并因此与马某志之妻盘某梅发生争吵、厮打。期间,马某军劝架时被王某某抓住衣领并撕打,马某志在王某某的嘴部、右眼部各击打一拳,致王某某右眼睑挫裂伤、外伤性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脱落,肩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故意伤害被害人,现自愿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害人两颗牙齿脱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丈夫马某亮因琐事与其公父马某军发生口角。14时50分许,王某某雇佣拖拉机耕地被马某军阻挡未果,并因此与马某志之妻盘某梅争吵、厮打。期间,马某军劝架时被王某某揪住衣领并发生撕打。马某志便上前在王某某的嘴部击打一拳,并用手推搡王某某的面部时,被王某某咬伤左手无名指,马某志遂在王某某的右眼部击打一拳。王某某受伤后,经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眼睑挫裂伤、外伤性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脱落,肩部软组织挫伤。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18日,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9月21日,马某志预付王某某医疗费等2万元,本院予以提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庆公(驿)受案字(2015)713号、1148号受案登记表、庆公(驿)立字(2015)996号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志故意伤害一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辨认笔录,证人盘某梅、马某军的证言,(庆城)公(法)鉴(伤)字(2015)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庆)公(庆)鉴(伤检)字(2016)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志的部分供述证实,2015年9月16日下午,王某某因耕地被马某志之父马某军阻挡,并因此与马某志之妻盘某梅争吵、厮打,马某军劝解时被王揪住衣领并发生撕打,马某志遂在王某某的嘴部、右眼部各击打一拳,致王某某右眼睑挫裂伤、外伤性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脱落,肩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2016年9月21日,马某志自愿预付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实马某志。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志因家庭矛盾激化,故意持拳击打被害人并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志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故意致伤被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两颗牙齿脱落的事实不清,与被害人的陈述及住院病历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志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积极预付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晓平代理审判员 王亮道人民陪审员 杨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嵇凯丽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