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0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0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区永昌街道红庙社区集体山林“烂地脚”,使用油锯砍伐“4.12”森林火灾火烧木云南松原木182件和伐倒林木1件、华山松原林木52件和伐倒林木1件。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所砍伐云南松火烧林木立木材积(蓄积)为10.358立方米,砍伐华山松火烧林木立木材积(蓄积)为3.5482立方米。2016年8月10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某油锯一台及其所砍伐的云南松原木182件、云南松伐倒木1件、华山松原木52件、华山松伐倒木1件,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油锯及林木、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林权证、隆阳区红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提取原木检测记录表、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6]林检字第85号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赵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口证明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达13.90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扣押被告人林某某的油锯一台、云南松原木182件、云南松伐倒木1件、华山松原木52件、华山松伐倒木1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忠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