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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彩芳与凌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芳,凌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根。上诉人王彩芳因与被上诉人凌根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彩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彩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吉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