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7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1418原告单自金等五人与被告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自金,李自继,屈琦超,杨建峰,徐军,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18号原告:单自金,男,汉族。原告:李自继,男,汉族。原告:屈琦超,男,汉族。原告:杨建峰,男,裕固族。原告:徐军,男,汉族。被告: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原告单自金等五人与被告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单自金、李自继、屈琦超、杨建峰、徐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自金、李自继、屈琦超、杨建峰、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