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诉被告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负责人彭某某(村民小组长),男,1963年8月25日生。被告: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地址:某某县某某镇老高坝。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诉被告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某某县某某镇平山社区文笔彭家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李成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