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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曲伟生与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伟生,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29号原告曲伟生,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郭伟,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许晨,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淑彬(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女,193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伟生与被告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