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召位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召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召位,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召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召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几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龙召位在其家附近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射钉枪改制枪支一支,存放于家中。2016年5月25日,龙召位主动到环县公安局毛井派出所上缴该枪支,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枪支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召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召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龙召位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召位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召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召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