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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与昭平县昭平镇富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昭平县昭平镇富民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853号原告: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经营者:何务才,个体工商。被告昭平县昭平镇富民超市。经营者:龚连昌,个体工商户。原告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与被告昭平县昭平镇富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昭平县昭平镇皇氏乳业昭平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