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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丕新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供销合作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丕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供销合作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49号原告:吕丕新。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周村区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严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丕新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供销合作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吕丕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丕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770.00元,减半收取计4385.00元,由原告吕丕新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