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小江,刘丽,张小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741号原告:刘丽,女,生于1984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小江,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刘丽与被告张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刘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