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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小江,刘丽,张小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741号原告:刘丽,女,生于1984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小江,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刘丽与被告张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刘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