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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谭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321号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谭某某。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邓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谭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