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瑞鹏与丁国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路233号舜天嘉园小区6号楼2单元703室房屋尚未办理房产登记证书且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不具备过户条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