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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瑞鹏与丁国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路233号舜天嘉园小区6号楼2单元703室房屋尚未办理房产登记证书且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不具备过户条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