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鹏与李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鹏,李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340号申请人:罗鹏,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锟,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罗鹏诉李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锟通过拍卖竞得的登记在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牌坊坝居委会10组42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锟通过拍卖竞得的,登记在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牌坊坝居委会10组42号的十处房产(房产证号:2011121602033、2011121602230、2011121602438、2011121602322、2011121602611、2011121602402、2011121602579、2011121602125、2011121602487、20111228016**)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使用权证号:自国用(2012)第04150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