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瑞、李春云与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李春云,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22号申请人高瑞,曾用名赵顺,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李春云,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民小组。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负责人:白后彪,该小组组长。申请人高瑞、李春云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瑞、李春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高瑞、李春云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6600元、执行费599元,合计人民币471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个旧市大屯镇戴家庄村民委员会旧寨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个旧市大屯镇财政所的对公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