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陈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陈景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366号之三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陈景,女,1972年1月30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葛祥林与被告陈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3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葛祥林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景的保全措施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景银行存款5566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