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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陈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陈景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366号之三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陈景,女,1972年1月30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葛祥林与被告陈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3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葛祥林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景的保全措施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景银行存款5566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