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886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俊、杨磊、杨敏、张明永、王军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显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学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