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志辉与盛彩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辉,盛彩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朱志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盛彩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歙县少儿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现住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朱志辉与盛彩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彩子名下的皖J小型轿车及申请执行人朱志辉名下用以担保的皖J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盛彩子已清偿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盛彩子名下皖J小型轿车及申请执行人朱志辉名下皖J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