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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杨新送、谢林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杨新送,谢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杨新送,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被执行人谢林菊,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新送所有的浙C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