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杨新送、谢林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杨新送,谢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杨新送,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被执行人谢林菊,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新送所有的浙C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