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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190号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道思明园41号第一至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志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麒,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52号四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金一军。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