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190号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道思明园41号第一至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志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麒,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52号四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金一军。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博思(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厦门源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