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修春与被执行人李艳美、马福贵、王增举、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春,李艳美,马福贵,王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修春,男,44岁。被执行人:李艳美,女,56岁。被执行人:马福贵,男,44岁。被执行人:王增举,男,58岁。黄松甸村被执行人:李艳峰,男,40岁。申请执行人修春与被执行人李艳美、马福贵、王增举、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李艳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修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本金时止)。二、被告马福贵、王增举、李艳峰对库房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820.00元,由被告李艳美负担,被告马福贵、王增举、李艳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于2016年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美在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用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大市场C区354号库房作为抵押担保,被执行人李艳美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马福贵、王增举、李艳峰均同意先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用该抵押担保库房抵顶借款本息,结果待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此件2页,印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