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杨涛与董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董丽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5726号原告:杨涛,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丽杨,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杨涛与被告董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王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丽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丽杨返还杨涛借款3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董丽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7日,董丽杨向杨涛借款32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杨涛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被告董丽杨未提交证据,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杨涛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9月27日董丽杨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家中有事向杨涛借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于2015年10月27日一次还清。借款人:董丽杨身份证:×××日期:2015年9月27日”。董丽杨于借款人处签名并于金额大小写及签名处捺印。庭审中杨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杨涛与董丽杨系普通朋友关系,借款是现金交付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涛提供的借条一张、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董丽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杨涛与董丽杨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杨涛起诉要求被告董丽杨偿还借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丽杨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杨涛款三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董丽杨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被告董丽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学禄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许香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