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兴良与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良,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良,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王德,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李兴良与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兴良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