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杜文素与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文素,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魏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43号申请人:杜文素,女,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9560。被申请人: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山。第三人:魏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1599。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7999.7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粤J×××××号汽车、第三人魏少平所有的粤A×××××汽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文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杜文素负担。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