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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杜文素与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文素,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魏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43号申请人:杜文素,女,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9560。被申请人:江门银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山。第三人:魏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1599。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7999.7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粤J×××××号汽车、第三人魏少平所有的粤A×××××汽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文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杜文素负担。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