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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克峰、宋振彬等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克峰,宋振彬,曲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特84号申请人于克峰。委托代理人单磊,高密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宋振彬。申请人曲学红。上述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曲学红。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克峰、宋振彬、曲学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克峰、宋振彬、曲学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6)高诉调字第1067号人民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于克峰与申请人宋振彬、曲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振彬、曲学红欠申请人于克峰现金35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前已归还20000元,剩余15000元由申请人曲学红承担;二、付款期限:申请人曲学红将15000元欠款分三次付清,即于2016年10月31日给付3000元,2017年1月25日给付5000元,余款7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付清;三、付款方式: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由申请人曲学红经银行将款项分别按期汇至申请人于克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19账户内;四、违约责任:如申请人曲学红逾期付款,申请人于克峰可就全部余额及利息(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本次纠纷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该纠纷再起任何争执,互不追究。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克峰与宋振彬、曲学红之间于2016年10月9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高诉调字第106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