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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802号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孙承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丽,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昱玮,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承某。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骏君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骏君公司就上海市旧楼小区改造电梯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并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现代公司发出入围通知书,要求现代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到骏君公司办理入围手续并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15年6月19日,现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转入被告招标账户,之后现代公司多次联系骏君公司开标事宜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果,遂涉讼。经查,2015年6月19日,现代公司转账至骏君公司账号为某A的账户内50,000元。2015年6月20日,骏君公司将上述账户内的钱款转出至案外人杨某账号某B等个人账户内。又查,2016年9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某及案外人杨某、纪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涉及的主要案情包括骏君公司派员与本市旧小区业委会商谈加装电梯项目,在没有将项目履行申请立项手续、未能成功承接项目的情况下,与被害公司签约约定发包事宜,并向被害公司开具进场通知书,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情节。在涉嫌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方式包括要求被害公司将保证金转至骏君公司账号为某A的账户后,再转至杨某名下账号为某B的个人账户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承某、杨某、纪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案情有相似之处,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