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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建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84号罪犯张建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现在山��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文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发现案卷中有不当表述,执行机关已予更正。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2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文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文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