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何存家、何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何存家,何超,陈涛,何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被执行人何存家、何超、陈涛、何良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何存家、何超、陈涛、何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99999.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