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小丫与王秀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丫,王秀峰,张宏卫,高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丫,女。被执行人王秀峰,女。被执行人张宏卫。被执行人高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卫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宏卫账号存款7200元予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