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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海港与平壮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港,平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港。被执行人平壮志。申请执行人韩海港与被执行人平壮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