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16)粤0307民初14157黄忠祥诉林晓峰、张冬梅、何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祥,林晓峰,张冬梅,何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157号原告黄忠祥,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39。被告林晓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10。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48。被告何志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5XXXXXXXXX18。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祥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逾期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14826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