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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群与柳州市羊角山小学、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群,柳州市羊角山小学,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群,女,1973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羊角山小学,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羊角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小学校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云路2号华庭苑12号。法定代表人叶智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春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贺群申请执行柳州市羊角山小学、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桂0203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柳州市羊角山小学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