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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德波诉被告王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波,王正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985号原告:彭德波,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王正权,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彭德波诉被告王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彭德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彭德波负担。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