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德波诉被告王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波,王正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985号原告:彭德波,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王正权,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彭德波诉被告王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彭德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彭德波负担。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