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91刑初88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0631。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邓某从珠海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途经澳门机场北面对开海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6年8月2日,被告人邓某从珠海横琴新区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同年8月6日在澳门氹仔海洋花园附近被澳门警方抓获,同年8月8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审查经过,讯问笔录,澳门治安警察局的遣返人员名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v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3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