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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永计申请执行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计,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郭永计,男,40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文杰,男,4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郭永计申请执行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永计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杰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