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顾纪根与徐干川、韩志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纪根,徐干川,韩志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390号原告:顾纪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干川。被告:韩志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主要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实习),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纪根诉被告徐千川、韩志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纪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