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孝林、陈保与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薛兰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王孝林,陈保,薛兰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兔坂镇兔坂村。法定代表人:薛交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爱珍,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农民。原审被告:薛兰禄,山西省临县兔坂镇移民新村,农民。上诉人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孝林、陈保、原审被告薛兰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上诉人临县虎枣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