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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贵宾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宾,姚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43号原告:刘贵宾,居民身份证号×××,1981年10月13日出生,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建设街一委*组。被告:姚斌,1949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户口已注销。原告刘贵宾与被告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贵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贵宾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新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人民陪审员  何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