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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开祥与丰建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祥,丰建华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999号原告:郭开祥,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丰建华,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占文,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开祥诉被告丰建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郭开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开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郭开祥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明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