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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三德与被告程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德,程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140号原告:赵三德,男。被告:程小贵,男。原告赵三德与被告程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石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送达,经查被告程小贵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三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