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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师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冬,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冬,村民。被执行人师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冬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师鹏支付剩余欠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8月27日左右给申请人转账5000元;剩余部分现双方当事人都已履行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