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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路润宝、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路润宝,赵鹏,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554号原告:张鹏飞,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润宝,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鹏飞与被告路润宝、张鹏、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鹏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张鹏飞已缴纳的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退回1330元。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