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期雪与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期雪,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期雪,又名刘期虎,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隆回县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果香街153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锦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期雪因与被上诉人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期雪上诉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需要继续履行的案件,不是上诉人借款给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欧阳锦荣。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上诉人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锦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隆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该刑事案件至今仍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虽然双方所签订的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房屋买卖的价款也被公安机关纳入了涉嫌欧阳锦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涉嫌集资诈骗罪侦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这一规定,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刘期雪与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上诉人刘期雪上诉认为,其与隆回华之粹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购买四个门面的合同,其购房款不属于欧阳锦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涉嫌集资诈骗的侦查范围,刘期雪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或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