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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桂顺与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顺,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顺,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子华,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凯,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峰,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王桂顺与被执行人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晓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桂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工商��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郭晓峰名下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晓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晓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22执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娜审 判 员  李少欢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贵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